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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应对对方所提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方法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4 | 157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近,本律师处理了一起涉及对方欠债问题的离婚财产纠纷案件。众所周知,债务问题往往是离婚的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与自己共同承担,而对方则极力否认并避免自己成为共同债务人,为此双方往往在法庭上争执的不可开交。本离婚律师以实际案例为大家说明一下在对方提出债务问题时基本的应对方法。


马先生(化名,原告)与王女士(化名,被告)是多年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女士以需要做生意为由和马先生商量向银行贷款之事。在征得马先生的同意后,王女士于7年前向华夏银行借来消费贷款30万元。贷款后马先生未再过问此事,而王女士则在很短的时间内将这笔贷款消耗的一干二净、且不知去向。到期后甚至拒不偿还。双方为此而夫妻感情不和并开始分居,期间,华夏银行起诉二人连带偿还债务,法院判决银行胜诉。现本律师代表马先生起诉离婚后,作为被告的王女士虽然同意离婚,但要求共担上述债务。

对于上述问题,本律师认为:既然有法院的生效判决,且该债务事先为马先生所知情并认可,所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想直接拒绝承担是不现实的,应该另寻突破口以减少或避免为此所遭受的损失。而突破口则是:1、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马先生同意王女士做的是消费贷款,贷款所借来的钱应该用于为共同居住的房屋装修,但实际上王女士却违反合同约定,虽然声称是用于生意,但据了解很可能是私自转给了其与前夫所生女儿用于购房。这也就意味着贷款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是被其私自转移、隐匿了。这是王女士无法推卸的责任,且其无法证明马先生知道她这么做。2、虽然贷款是借来的钱,但借来的钱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只不过同时产生个夫妻共同债务罢了。既然如此,根据婚姻法的要求,任何一方在处分这笔钱时应征得对方的同意,否则对方便有权追究。

鉴于上述情况,本律师为马先生制定的诉讼策略是:首先认可夫妻共同债务的存在,但要求调查贷款真实去向。待明确了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后再以对方私自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进行追究。如果一切顺利的话,马先生就可以用追回来的补偿款来承担其对银行应承担的连带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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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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