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在复员转业时往往会得到一笔费用,这笔费用的构成有许多种,比如复原转业费、自主择业费、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本离婚律师认为这些费用并非全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与医药生活补助费等由于是国家发放给军人用于治疗、解决因身体伤残疾病等个人用途的,所以属于军人的个人财产。至于复员转业费、自主择业费则有被法律认定为全部或部分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在离婚时予以分割。
关于复员转业费、自主择业费还需要根据军人服役年限进一步确定其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确定标准为: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乘以年平均值。而年平均值是指上述费用的总额除以人均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之间的年数差额。计算出应分割的离婚财产部分后,以其一半作为给予对方的实际补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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