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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为公司隐名股东的在离婚时该如何追究?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4 | 167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律师接受了一位王女士(化名)关于涉及公司问题的离婚财产咨询。王女士与男方于今年初刚刚登记结婚。婚前交往过程中,王女士了解到男方的一位朋友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男方则是该公司的隐名股东并实际参与该公司的经营管理并按月获取劳动报酬。现因夫妻感情不和正在闹离婚,王女士希望能在分割离婚财产时可以获得上述公司的股份。


在分析上述问题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一下什么是隐名股东。所谓隐名股东是指依据口头或者书面代持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公司股权的人。

具体到本案中,本离婚律师认为:王女士几乎不可能获得公司股份。理由有二:1、王女士首先要获取上述代持协议,而上述代持协议只有男方与名义上的股份持有人才保有,外人很难获得。2、即便王女士成功获得了股份代持协议,但由于股份是男方在婚前便取得的,属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王女士无权要求分割。

虽然王女士几乎不大可能获得公司股份,但男方在婚后实际参与经营管理公司所获得的收益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对于这些夫妻共同财产,王女士应该从男方的银行账户入手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作为离婚财产证据交由法院处理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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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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