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

              Divoce lawyers

      首 席 律 师​​
该离婚协议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约定能否撤销?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4 | 142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离婚财产问题的张女士(化名)。她与前夫在今年年初刚刚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就两套房产的分割进行了约定:一套登记在张女士名下的房产归张女士所有,另外一套登记在前夫母亲名下的房产归前夫所有。这里面有个问题,即双方为何要分割另外一套登记在前夫母亲名下的房产呢?按理说夫妻双方离婚时仅有权利分割属于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案外人的财产是无效的。原来,双方婚后为了规避北京市的购房政策而将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登记在男方母亲的名下。对此,双方及男方的母亲均认可房屋实际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男方却突然反悔,以协议时分割了属于自己母亲的房产,此种约定无效,进而导致自己在离婚时未分得房产,所以离婚协议不公平。要求撤销上述约定约定,并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张女士前夫的主张,本离婚律师认为其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原因是:

1、法律上讲,我国婚姻法虽然规定了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可以在一年内主张撤销对于分割离婚财产的约定,但法律将主张撤销的理由限定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一方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其中并不包括“显失公平”。婚姻法之所以排除了“显失公平”是因为男女双方在离婚处理财产问题时往往会掺杂感情、亲情或其它因素。所以离婚财产分割方案很难单纯以财产价值是否平均来衡量是否公平。本案中,张女士与前夫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均认可前夫母亲名下的房屋实际上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不存在一方对对方进行欺诈、胁迫。而显失公平又不是本案主张撤销离婚协议财产分割约定的法定理由,所以男方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基本上不会支持男方的主张。

2、从情理上讲,房屋虽然登记在男方母亲的名下,但双方为母子关系,加之全部购房款为张女士与其前夫支付,所以很难认定房产与男方无关,显失公平的理由自然也难以成立。

综上,本律师认为该案中的财产分割约定是有效的,法院不会支持张女士前夫的主张。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http://www.bjlihun.com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国际大厦2003室

离婚律师咨询电话/微信号:13693697164
邮箱:
songjlvshi@sina.com
Q Q:120196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