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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能对双方已经签订的协议反悔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4 | 129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律师接到了一个咨询离婚财产问题的电话。电话中是一位正准备起诉离婚的男士。他于不久前因外遇问题被女方逼迫写下一份协议。协议内容虽未明确提及离婚,但目的确实是为了办理离婚手续,其中涉及了子女抚养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问题。该协议的大致内容是:“男方因外遇问题被女方发现,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婚生女XX由女方抚养,男方按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2、车牌号为XX的奥迪汽车归女方所有;3、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位于XX的房产归女方所有,后续未偿还的贷款由男方继续偿还。”签订该协议后,这位男士便后悔了,希望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解决双方的纠纷。


对于该协议,本离婚律师的观点是:虽然在协议中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协议离婚的办理问题,但很明显能看出该协议是对离婚事务的安排。比如最为明显的是第一条关于子女抚养的问题,如果双方不是以离婚为目的而签署该协议,何来“婚生女XX由女方抚养,男方按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的约定?再有:双方签署该协议的原因是女方发现男方有外遇。由于外遇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进而协商离婚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而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双方以离婚为条件所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在双方未办理离婚手续前,任何一方有权反悔。法院应该认定协议未生效。

基于上述原因,本律师认为这位男士只要处理得当,在诉讼离婚过程中应该能够说服法官认定该协议未生效,然后要求依法平均分割离婚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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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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