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离婚财产问题的女士。她与男方七年前登记结婚。婚前男方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婚后男方将上述股份全部转给了这位女士。由于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去年经法院判决离婚,但由于诉讼方式的失误,导致法院未处理上述股份分割问题。现在,男方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并以涉案股份原本为为自己婚前财产为由,请求法院判决股份全部归自己所有。
对于男方的诉讼请求,本离婚律师认为是不能成立的。虽然本案涉及的是公司股份,但其本质就是婚后夫妻之间就婚前个人财产的赠与问题。关于这个问题,本律师在之前的文章中做过解释,即婚后一方将自己婚前财产变更登记到对方名下的,属于赠与行为,所赠与的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本案的处理结果应该是平分股份,或者女方给予男方一半的折价款。既然如此,这位女士没什么可担心的,因为男方不可能将全部股份再拿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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