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离婚财产问题的唐先生(化名)。他在去年曾向朋友借款5万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未书写借条)。今年年初又因夫妻感情不和而与前妻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所负债务由个人承担。离婚后,债权人找到唐先生索要欠款,经协商,双方约定一个月内偿还并补写借条一张。现偿还期限已过,唐先生无力偿还,于是希望其前妻能够提供帮助,却被前妻以:离婚协议书已经明确约定“个人所负债务由个人偿还”、借条书写于离婚后,所以是个人债务为由而拒绝。
对于唐先生的这笔借款,本离婚律师认为:虽然借条书写于离婚后,但借款发生时间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该债务仍应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同时,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虽然离婚协议中约定该债务应由唐先生独自偿还,但这种约定却不能对抗债权人,故债权人可以主张唐先生与前妻共同偿还借款。虽然如此,也应看到,毕竟离婚协议对债务的承担方式,所以如果唐先生的前妻承担了还债的连带责任后,是有权利向唐先生进行追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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