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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时间对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意义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4 | 141 次浏览 | 分享到: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感情好的时候,基于相互信任,故对另一方未经协商的财产处分行为一般不会持异议。但在夫妻感情不好,甚至是分居后对方的财产处分行为便容易产生争议。毕竟双方很可能会面临离婚,此时一方产生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想法,甚至付诸行动都是有可能的。这是人之常情,也是法官在审查离婚财产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今天,本律师在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出庭代理一起涉及此类问题的婚姻案件。法官对分居前夫妻共同财产去向的审查态度非常典型地体现了上面的理论。

我的当事人马先生(化名,原告)与对方张女士(化名,被告)结婚已经十年。由于性格不合,加之没有子女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三年前,张女士被派往外地工作,半年前女方回京后双方便没再住在一起。

对于离婚财产,由于马先生的银行资金往来非常复杂,大额进出项目比较多,于是便成为了争议的焦点。没有简便的方法,只能逐笔核对。就在核对的过程中,法官很随意地插话问道:“你们是什么时间开始分居的啊?”看似随意,却引起了本离婚律师的警觉。毕竟这种与感情有关的问题通常不会在审查离婚财产时提出的,法官一定是在尝试确定审查银行资金流水的时间起点。然而,还没等本离婚律师开口,我的当事人马先生便回答道:“从三年前女方被派往外地工作就开始分居了。”很明显,马先生是想强调两个人的感情不好,早已分居。但他不明白的是:把分居时间说得如此之久,只会促使法官多查几年的银行账户流水,增加我方的举证负担。于是,本律师马上打断了马先生的发言,解释道:“马先生对婚姻法中的分居概念理解有误,三年前是由于女方工作原因分开的。不是法律上的分居时间。”本律师刚说完,有意思的情况出现了——对方张女士竟然未经许可便接过话茬说道:“没错,真正的分居时间应该是半年前我从外地回来。”很显然,女也没弄明白法官问话的意图,出于对马先生的憎恨,而处处都要与男方针锋相对。但无论如何,女方这么说却帮助了本律师去说服法官。另外,女方的律师竟然也没弄明白,一声未吭。这么好的机会,本律师当然不会放过,马上顺着女方的意思说道:“好吧,就应该以女方说的半年前为正式分居的时间。”再看此时负责记录的书记员正埋头噼里啪啦地敲着键盘,把双方的陈述内容都已记入了庭审笔录。

庭审结束后,法官仍嫌诉讼进展太慢,在安排双方下一步应提交的证据材料时终于明确了自己的态度。正如本律师的判断,法官说道:“夫妻两个人好的时候是关起门来过日子的,谁花了什么钱都是共同生活,这么多年了都不提,临了到了离婚的时候才提出质疑,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所以统一标准:以半年前的分居为起点,审查银行资金流水。双方都回去按这个时间标准去准备证据吧。”

相信对方听了法官的话之后一定会为自己在庭审中的失误而感到非常后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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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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