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尤其是分割离婚财产时,往往会以夫妻共同财产未经自己同意却被对方花费为由而要追究对方名下银行存款的去向。面对追究,对方就要举证证明所涉款项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法院会如何认定一方私自花费的银行存款是否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了呢?
对于这个问题,本离婚律师认为,以下几项用途往往会被法院认可而无需再追究:
1、为偿还夫妻共同生活所欠下的债务;
2、为治疗疾病所产生的花费;
3、为抚养子女所产生的花费;
4、为赡养父母所产生的花费;
5、为正常生活、社交所产生的花费;
6、为接受教育培训所产生的花费;
7、为从事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一方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后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产生的花费。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一点是:上述花费必须是合理的。而是否合理则要依据日常生活经验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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