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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借债用于婚后生活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4 | 157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于夫妻一方借债与离婚财产包括债务的分割问题,因为涉及了婚姻法、合同法的若干法律规定,尤其是对夫妻另一方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风险,所以在近年来的离婚案件中该如何处理有很大的争议。本律师以一起曾经在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办理过的离婚案件为例说明一下结婚前借债用于婚后生活的债务在离婚时该如何分担。

我的当事人王先生(化名,原告)与李女士(化名,被告)结婚已三年。婚前,王先生向自己的老乡借款5万元用于装修婚房准备结婚。婚后,由于夫妻感情破裂而委托本律师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要求女方与王先生共同分担该债务。

李女士虽然同意离婚,但认为:上述债务是王先生在婚前所负,负债时自己不知情,更不认识债权人。要是知道为了装修而要负债的话,自己是不会同意的。

对于李女士的答辩意见,本离婚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本案中无论借款时李女士是否知情皆不重要,关键看借款是否用于婚后共同生活。既然借款用于婚房装修,则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以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终,法院支持了本律师的意见,为了公平起见,法官就房屋装修折旧后的价值在离婚判决书中给予了李女士一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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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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