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在北京市顺义区法院代理了一起涉及家具电器分割问题的离婚案件。由于这些家具电器是在双方结婚前购买,法官有可能将其作为婚前个人财产进行处理,所以查清出资情况将直接影响这些财产的归属。
为了证明上述离婚财产是我方当事人出资购买,本离婚律师提交了我的当事人当初刷卡购买的银行对账单,总共金额为二万五千元。这个数额与相关物品发票的数额及时间均吻合。但对方当事人却提出了反对意见,并提交了一份向我的当事人转款的记录(数额为三万元),主张购买时虽然是我的当事人刷卡付款,只是我的当事人垫付,事后已经通过转账还款。
为了维护我的当事人的利益,本律师提出如下意见:
1、购买家具电器为我的当事人在婚前直接付款购买,有发票与刷卡记录为证,对方当事人也认可;
2、对方当事人虽然主张为借款,并已归还给我的当事人,但数额却不一致,更没有借条。从证据的证明力来看,我方的刷卡记录与发票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对方当事人提交的所谓还款转账记录。
经过一番辩论,在法官的调解下,对方最终只好放弃对上述财产的主张。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http://www.bjlih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