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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调查对方收入时不能仅以“工资条”为准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4 | 147 次浏览 | 分享到:

现如今,还有很多单位习惯于每月在向员工支付工资时再发一张“工资条”。于是,在离婚案件中,尤其涉及到查询、分割离婚财产时,有的当事人当庭会拿出“工资条”作为证据。但凭本离婚律师的实际办案经验来看,“工资条”往往不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收入。昨天,本律师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代理的一起婚姻案件中就出现这个问题。

我的当事人刘女士(化名,原告)与杜先生(化名,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已经三年。刘女士委托本律师向海淀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开庭前,本律师调查的结果得知,杜先生的收入构成为:其所在某国家机关按月支付给他的工资是7千余元,出租房屋月租金为5千元,炒股收入若干。这三项加起来的实际月收入是一万多元。然而,在昨天正式开庭时,杜先生拿出了自己上个月的“工资条”,声称自己每个月收入只有7千元。扣除生活开销,每月没有结余。由此进一步声称自己名下没有可供分割的离婚财产。

对于男方的主张,本律师当然不会认可。对于其提交的“工资条”,本律师认为:“工资条”只能作为参考,由于上面没有单位公章,其真实性首先就值得怀疑。其次,“工资条”并不能反映一个人的真实收入,因为当今人们的收入来源早已多样化。所以我方不认可男方所提交的“工资条”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对男方的证明目的更不认可。为了进一步反驳男方的主张,本律师随即出示了前期调取的男方银行、股票账户信息及其对外出租房屋获取收益的证据。眼见男方的真实收入情况需要进一步调查才能确定,主审法官便宣布休庭,待调查结束后再另行安排时间继续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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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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