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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法官为什么不认可对方提出的债务?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4 | 150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近,本律师在北京市通州区法院代理了一起对方趁着离婚时,试图将伪造的债务强加于我的当事人身上的婚姻案件

该案情况大致是:我的当事人白先生(化名,被告)与对方刘女士(化名,原告)结婚已有6年。然而,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分居也有3年时间。刘女士曾于去年3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却被驳回,现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刘女士声称自己在去年失业将近一年的时间,在此期间没有收入,男方也拒绝提供帮助,所以自己曾向亲属借现金20万元,请求法院在分割离婚财产的同时考虑让我的当事人白先生与其共同承担该笔债务。为了印证自己的说法,刘女士还拿出了一张自己在起诉离婚后书写的《借款说明》并让所谓的借款人——刘女士的表姐到庭作证。

对于刘女士的主张,本离婚律师认为是不合理的。理由是:1、《借款说明》为对方自己书写,然后拿到法庭上来印证自己的法庭陈述,这种自己给自己出具证据的做法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另外,《借款说明》的书写时间是在离婚起诉之后,按常理来说非常可能是刘女士为了应对本次诉讼,达到其将债务强加于我的当事人身上而特意准备的。加之刘女士并没有出示借条,所以这份《借款说明》是虚假的。2、在刘女士半年前的第一次起诉离婚时,虽然其所称的债务已经发生,但刘女士却只字未提。现在却突然提出债务分担问题有悖常理;3、经过对刘女士表姐的询问,其表姐所称发生借款的地点、在场人物及交接情况等细节问题与刘女士的陈述出入非常大。该证人又与刘女士存在天然的利害关系,故该证人证言也不可信;4、根据证人与刘女士的自我陈述得知,这笔二十万元的借款是以现金形式交付的,并非银行转账。如此多的借款数额竟然没有选择转账,而是选择不安全且非常麻烦的现金交付方式更加违背常理。

由于对方所提的债务疑点重重,法官最终采纳了本律师的质证意见,驳回了刘女士的债务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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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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