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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认定“孳息”、“自然增值”与“其他收益”的基本标准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4 | 152 次浏览 | 分享到:

婚姻案件中通常会涉及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而家庭财产中往往混杂着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主要是婚前个人已经取得的财产),所以法官在分割离婚财产前就需要将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开。然而,财产情况是可以随时发生变化的,比如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了包括 “孳息”与“自然增值”等附加的利益。那么这些附加利益也一律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可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呢?其中又有什么法律上的区分标准呢?这就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了。本律师接下来就为大家讲解一下该问题。

根据本离婚律师在实际处理此类问题中所积累的经验认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附加利益可以分为:、“孳息”、“自然增值”与“其他收益”。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可见,关于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附加利益中,我们只要把“孳息”与“自然增值”剔除出去,余下的便是在离婚时需要分割的“其他收益”了。而“孳息”与“自然增值”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他们的产生并非是当事人在婚后利用个人财产投资或经营所得。比如当事人婚前有一笔十万元的资金,如果将其存入银行,那么在婚后所得利息就是“孳息”,在离婚时仍属于个人财产,无需分割。但婚后将这笔钱用来购买股票,由于炒股是一种投资经营行为,此时所产生的收益就要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了。再比如当事人婚前购买了一套价值一百万元的个人房产,婚后因房地产市场的火热而升值到了三百万元,这其中的二百万元差价便是“自然增值”。但如果当事人在婚后将该房出租,由于出租属于经营行为,那么所得租金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需要进行分割。

以上是法官区分认定“孳息”、“自然增值”与“其他收益”的标准,在审判实践中的财产情况当然不会像上面所举例子那么简单明确,所以需要您结合以上标准认真分析后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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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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