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离婚债务问题的男士。他与女方于去年登记结婚。为了筹办婚礼,该男士在婚前想自己的姐夫借款8万元并进行了公证,现夫妻感情破裂打算离婚。于是,这位男士便拿出了借条要求女方分担一半的债务。对于男方的要求,女方断然拒绝,理由有二:1、借款发生在婚前,自己不知情,更未在借条上签字,所以与自己无关;2、亲友参加婚礼都是要给“份子钱”的,男方的姐姐从未给过,所以这笔钱应该是“份子钱”赠与的。
对于女方的观点,本离婚律师不能苟同。首先要说说“份子钱”的问题。亲友参加婚礼给“份子钱”的行为并非法律义务,不具有强制性。很明显女方关于“份子钱”的理由明显是狡辩。其次,男方婚前借款虽未经女方同意,但借款目的却是为了双方婚后的生活。从公平的角度考虑,即使女方不知情,但作为受益人也应当予以分担。我国婚姻法也明确规定了婚前借款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综上,在该离婚案件中除了公证过的借款协议外,只要这位男士能进一步证明借款均已用于婚后共同生活便有理由在分割离婚财产时让女方与其共同分担这笔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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