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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离婚财产时的过错与净身出户问题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4 | 154 次浏览 | 分享到:

很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至今仍存在一个错误认识,即在分割离婚财产时,法律可以让有过错的一方净身出户或者至少能让其少分财产。

关于这种错误认识,本离婚律师在之前的文章中曾经讨论过。今天我的一个朋友竟也持此错误认识并打来咨询电话,让我为其支招如何在离婚时能取得全部财产,而让出轨的对方净身出户。鉴于这种情况,本律师今天再从我国目前婚姻法不采用在分割离婚财产时给予过错方少分或不分的惩罚措施的原因聊一聊。

我们先来探讨一下上面所谈错误认识的形成原因。对此,本律师认为最主要的根源有两个:1、人的传统婚姻家庭观念。绝大多数人在看待配偶有过错(尤其是配偶背叛了婚姻、出轨还主动提出离婚时)的问题上,自然而然地会认为:对方已经被对不起家庭、不要这个家了,甚至在出轨后要求离婚并打算和别人组建新的家庭,这种行为不仅不道德,而且还伤害了家庭,所以对方没资格在离婚时拿走财产。2、上世纪九十年代的婚姻法规定。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开篇原则性规定即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有了占当时社会绝对主流的传统婚姻家庭观念为基础,最高法院顺应形势,将此观念进一步上升成为了法律。

明确了形成的原因,我们再来探讨下这种认识放在当今社会发展潮流下的错误之处。虽然最高法院的上述该立法行为充分体现了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的自然法思想(本人比较认同的一种法律学说),但放眼人类社会发展潮流,拿这种中国传统婚姻家庭观念及由此形成的法律即便放在当时的世界范围内进行比较也无疑是落后的。因为这种观念与法律,均只考虑了无过错方的情感与利益,忽视了过错方的财产权。而个人财产权虽然在中国不是“神圣不可侵犯”,但在宪法上至少也是被认可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既然过错方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凭什么仅由于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过错就可以直接被作为惩罚的目标而予以剥夺呢?恐怕只有特定的国家权力机关在极少数的特定情况下(比如刑事犯罪处罚中的没收财产)才会使用吧?

既然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我们国家的立法机关很快便纠正了过来。2001年新的婚姻法便做了纠正,在分割离婚财产时直接取消了“照顾无过错方”,并将对过错方的惩罚制度放在了离婚赔偿的章节中。这种做法目前来看是正确的,因为它厘清了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分割与过错赔偿的界限。不仅顺应了依法保护私人财产所有权的主流观念,同时也体现了对违反婚姻义务的过错方的惩罚。

综上,按照新婚姻法的规定,法官在分割离婚财产时不应考虑当事人一方是否有过错而对其少分财产,更不能让其净身出户,所以夫妻共有财产还是要原则上平均分割。过错问题应该是在其后的离婚赔偿环节予以考虑的,而离婚判决中有关内容也应写为:1、离婚;2、子女抚养;3、财产分割;4、过错方向对方支付离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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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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