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在江苏徐州市正在处理一件起诉离婚纠纷。双方对该案的最大争议焦点就是一份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该案情况大致是:
我的当事人于女士(化名,被告)与男方杜先生(化名,原告)于前年登记结婚。婚后男方父母出全款为双方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由于男方长期在外地工作、两地分居而产生隔阂与猜疑。一次因小事引发男方情绪非常激动,并坚决要求离婚。为了安抚男方、缓和夫妻矛盾,在男方家人的见证下,于女士被迫按男方的要求签署了一份名为“调解协议书”的财产分割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有两条:“1、达成本调解协议后,女方积极配合男方办理离婚手续;2、购买的房产谁出钱归谁(男方父母出全款)。”由于女方并非希望离婚,故签字后拒绝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男方为此起诉至徐州法院要求离婚并按照“调解协议书”将全部房产判归自己所有。
对于上述情况,本离婚律师认为:该调解协议书实际上是以办理离婚手续为生效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由于离婚手续并未办理,故该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的约定是无效的。鉴于此,本律师欣然接受了于女士的委托,于日前来到徐州市法院参加该案的处理。在法庭上,一开始法官的态度有些奇怪,摆出一副要判离的态度,并且说:“双方都签了协议书、对房产有约定。我们之前处理过一个案子:双方签了协议后没有马上办理离婚,后来又去民政局办了离婚手续,但民政局的离婚协议书中有些财产没涉及,我们就是按照之前的协议来处理的。毕竟那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本律师的经验是:法官一开始对于离婚调解的态度应该是劝和,劝和失败才应该在劝分的基础上促成双方就财产、子女问题达成一致。然而,这位法官的做法却不太正常,甚至很失水准地说那份调解协议书是有效的。对此,本律师当然不能置之不理,于是针锋相对地反驳法官道:“法官,他们达成的是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双方并没有办理离婚手续,因为我的当事人反悔了,这个反悔的权利我的当事人是有的。既然条件未成就,那么这份协议是不生效的!正因为如此,双方今天才来到您这儿,让您重新审理并分割一下财产。见本律师不好对付,这位法官便嘟囔道:“那我们在分割离婚财产时也会考虑其中因素的。”然而这种明显含有“退而求其次”意思的话已经明显透露出法官已经意识到自己刚才的说法是错误的了。
既然通过法官的话已经探到了法官的真实想法,本律师对该案便更加有把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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