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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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 席 律 师​​
该离婚案件中被告对于银行存款去向的辩解成立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4 | 232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近,本律师在北京市通州区法院代理了一起涉及追究对方银行存款的离婚案件。

该案情况大致是:我的当事人杨女士(化名,原告)与傅先生(化名,被告)因男方有外遇而诉至法院离婚。由于男方掌管着大部分银行存款,故本律师需要在诉讼中予以追究,以便让杨女士得到公平的离婚财产分割判决。为此,本律师在开庭前向北京农商银行调取了男方的全部账户明细。结果发现在数月前,男方分七次取现共58万元。很明显,男方有义务对该款项进行说明。为此,本离婚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质证意见。对于我方的质疑,男方所做的解释是:1、其中的45万元是其父母借给他炒股的;2、其余13万元用来日常生并购买彩票消耗掉了。为了证明,男方还特意将其父亲请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按规定,证人在法庭上需要接受法官及原、被告的发问。轮到本离婚律师询问时,本律师的第一个问题是:“45万元是如何交给你儿子的?”被告父亲答道:“我拿现金交给我儿子的,这些钱是我和老伴辛苦积攒一辈子的。”很显然,关于这笔钱的来源是不存在转账记录的。于是,本律师的第二个问题是:“这些钱交给被告前,你清点过吗?这些钱是一万元一捆的吗?”对此,被告的父亲答道:“当然清点过,都是一万一捆、每张一百元的红票。”本律师的第三个问题是:“你是说红色印着毛主席像的一百元红色钞票吗?”被告的父亲接着回答:“是啊。”问答至此,本律师感觉圈套已经设好,该收网了。于是,本律师抛出关键问题:“给你儿子之前这些钱你是存在银行里吗?谁的户名?你有把钱出来的取记录吗?”由于这些钱本来就是原、被告双方婚后多年的积蓄,不存在被告父亲借款给被告的事实,故被告父亲是不可能拿出对应的银行存款记录的。被告父亲听到这个问题还想狡辩,于是在慌乱中答道:“我和老伴这几十年来都是把钱放在家里攒着,从来没拿去银行。儿子会炒股,我就把现金借给儿子炒股了。”对于这位证人的回答,本律师马上正色向法官指出:“法官,这个证人在撒谎——刚才证人说这些钱是他与老伴几十年来在家里积攒的,没放入银行。另外又说这些钱全是一万元一捆的现行版红色百元钞票。而十年前流通的百元钞票并非红色,而是蓝色版本。款且被告积攒数十万元不存银行、不办理转账而是大老远地从老家提着现金交给儿子违背常理。所以,该证人证言虚假!”

说实话,该案的男方及其父亲的谎言十分低劣,毕竟双方是父子,存在天然的利害关系,证言效力本就很低。在没有其它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法官基本不会采信。更何况又被本律师抓住了漏洞并直接揭穿。而另外的13万元在短短数月便花光也是不正常的,所以男方转移掉的这数十万元肯定会被法官追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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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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