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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补签的“赡养协议”有效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4 | 218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近,本律师在朝阳区法院代理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双方争议的焦点竟然是所谓的“赡养费”。该案情况大致是:我的当事人刘先生(化名,被告)与周女士(化名,原告)因夫妻感情破裂于前年协议离婚。在离婚财产分割的约定中,共同房产归刘先生所有,刘先生补偿女方100万元。离婚后,随着房价的上涨,周女士感觉当初的房产分割比较吃亏,于是找到刘先生,希望刘先生额外再补偿自己一些钱。经过一番协商,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而在该协议中双方的约定竟然是:刘先生每月向周女士支付“赡养费”2000元。事后,刘先生并未支付该费用。为此,周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刘先生向自己支付拖欠的“赡养费”共计4万元。

对于该案,本离婚律师认为虽然双方签订有补充协议,但该协议的内容是赡养,这显然与离婚财产问题无关。而赡养是指晚辈对长辈提供物质与生活上的帮助。该案中的原被告原本为夫妻,现已离婚,故双方不仅不存在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更不可能存在长辈与晚辈之间的赡养义务,故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的当事人完全可以拒绝履行该补充协议。

最终,法院支持了本律师的答辩意见,直接驳回了对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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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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