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在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处理了要一起涉及夫妻双方在婚内女方向男方借款的离婚案件。该案情况大致是:我的当事人男方刘先生(化名,原告)与张女士(化名,被告)均为再婚。婚后女方因装修自己婚前房屋需要动用婚后共同收入,为此向我的当事人刘先生写下2万元借条一张。现夫妻感情破裂,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处理离婚财产问题时,我方拿出借条主张让女方偿还全部借款2万元。而女方则认为该借款并不成立,理由是该借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男方婚前个人财产。
对于该案,本离婚律师认为虽然借款却来源于双方婚后的共同收入,但双方已做了明确的约定,即将该2万元认定为借款。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此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本案中,双方动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用途是对女方个人婚前房产进行装修,且签订有借条,所以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理应按照该规定进行处理。
最终,昌平区法院支持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在判决离婚的同时,确定女方应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刘先生返还借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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