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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被发回重审的离婚财产案件深层原因探究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4 | 255 次浏览 | 分享到:

昨天,本律师终于接到了等候已久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一起经过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被本离婚律师以事实不清为由提起上诉的一起离婚财产纠纷案件最终被三中院发回重审。其实该案并非一审法官专业水平不行,其实是法官的责任心不强而导致错案的发生。

该案的情况大致是:我的当事人马女士(化名,原告)与男方苏先生(化名,被告)因夫妻感情破而于去年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约定为:“家庭富余收入均已做投资,待产生收益后,由男方给予女方一定的经济支持。”出该句话以外再无其它约定。离婚后,马女士认为婚后的收入绝大部分都被男方控制,况且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并未明确家庭富余收入所有权的归属,故自己理应可以继续要求对该部分财产进行分割。于是,马女士委托本律师代为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

对于该案,本律师的基本观点与马女士是一致的,毕竟从双方离婚协议所约定的情况来看,家庭富余收入即便用于投资,也会产生相应的财产权利,比如购买股票会产生股票的所有权等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且理论上双方也都是可以进行投资的,并非仅属于男方的专利。至于获利后男方给予女方经济支持完全可以理解为男方的自愿行为,与投资者是谁并无必然关联。离婚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投资在离婚时属于投资者个人所有。所以马女士完全可以要求分割家庭富余收入或由此进行投资所转化的财产。

为了弄清男方名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到底有多少财产,本律师特意调取了男方的银行账户明细。结果发现男方在离婚前一年的时间里,通过中信银行某账户转出累计数百万元。如此大额的资金在离婚时的确应该进行分割,看来男方的确隐瞒了不少夫妻共同财产。于是,本律师将调查结果作为证据提交给了一审法官。没想到一审法官却眉头一皱地说道:“这么多的证据,让我怎么分啊?”很明显,一审法官感觉这个案子如果仔细追查的话还需要男方自证钱款的去向,如果男方拒绝证明也好,至少可以直接判决男方向女方进行补偿。如果男方拿出一堆股票交易记录或者其它什么投资资料的话,法官自己还要逐笔核对,实在麻烦。就这样,虽然在本律师的一再坚持并明确告知:“如果法官不予追究并分割这些财产,我方肯定要上诉。”的情况下,该法官依然以双方财产已经分割完毕为由驳回了我方的起诉。甚至在和本律师闲聊时还说:“这一点可以当作上诉理由,那一点也可以在上诉的时候说说。反正发回重审后也不是我来审,这个案子太麻烦。”

的确,这个案子是很“麻烦”,认真审理该案需要耗费不少时间和精力,在这位法官看来完全可以用这些时间审完三、四个其它离婚案件,已完成自己的审判任务。但正确审理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毕竟是法官的职责啊?如此计算自己在工作业绩上的得失而无视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实在不应该。既然这位法官坚持这么干,那本律师也没什客气可讲了。于是,我方在收到一审判决书后当即提起上诉。在三中院的上诉开庭审理中很是顺利,三中院的法官仅开了一次庭,便认为该案的确事实不清,并裁定发回重审。

通过该案,相信大家可以感觉到:有些法官的确不够负责,审理案件对于他们来说只是一项工作任务。当案件的审理与自己的工作业绩发生矛盾时,这些法官所做的价值取舍是:舍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自己的工作业绩。哪怕会发生错案,但只要后果严重程度不如工作业绩重要时也要保证工作业绩。对此,本律师更愿意理解为:绝大多数法官都希望自己能够各方面兼顾,但当工作任务太多,只能疲于应付时才会作此无奈之选。但本律师是一定要将自己当事人利益维护到底的,所以遇到这样的法官只能一争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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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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