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到了一个来自湖南的咨询返还彩礼问题电话。咨询者是一位刚刚按习俗举办了婚礼却想和女方分手的男士。原来,这位男士于今年年初经媒人介绍认识了邻乡的女士,双方交往没多久便同居在一起并于今年国庆节期间办了婚礼,但双方尚未领取结婚证。男方还向女方家给付了八万八千元彩礼。然而,就在双方打算去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前,男方偶然得知在此之前,女方在广东打工期间曾与另一男士同居过数年。为此,这位男士打算悔婚并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对此,女方家的意见很明确:两家人已经举办婚宴并让女儿与其同居,所以不能退还彩礼。
对于该男士的情况,本离婚律师认为:女方家的做法是缺乏法律根据的。因为根据我国婚姻法有关离婚财产外其它法院应由法院解决的婚姻财产问题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登记结婚,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完全符合这一规定,所以这位男士应该有权要求女方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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