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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离婚案件中被告在香港注册的公司该如何处理?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4 | 244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正准备第二次起诉离婚而咨询财产分割问题的当事人朱先生(化名)。案件情况大致是:朱先生与张女士(化名)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张女士在香港注册了一家独资公司,张女士持有该公司的全部股份。在日常经营中,张女士将公司经营的利润总是转入自己的账户内。由于夫妻感情不和,朱先生于去年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起诉离婚。在离婚财产分割问题上,朱先生拿出大量公司经营流水记录作为证据,要求分割所获经营生意。无奈被告张女士不同意离婚,且双方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而被法院驳回。为了打好第二次的起诉离婚官司,朱先生特意找到本律师寻求帮助。

对于朱先生在上一次诉讼中所采取的对策,本离婚律师颇不认同。理由是:1、对于离婚案件中涉及在大陆范围以外的公司股份,我国法院目前是不予处理的。通常的办法是将公司问题搁置,待离婚后持离婚判决书向海外公司注册地法院另行起诉分割公司股份。2、关于朱先生主张分割公司收益的问题则更没必要。因为被告张女士将经营收益全部转入了自己个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对此,朱先生完全可以抛开公司收益问题,以被告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皆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而不论该财产的来源,请求法院在离婚案件中予以追究并分割。根本没必要拿出大量经营流水来作证明。朱先生这么做,不仅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反而会给自己分割离婚财产设置障碍。

鉴于朱先生马上要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判离的概率很大,本律师建议其应该抛开香港公司问题,把诉讼的重点放在被告个人的银行账户资金上。这么做才能抓住案件的关键,赢得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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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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