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本律师接受了一位江女士(化名)的委托,为其起草一份离婚协议书。她准备和男方于8月份前去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在本律师帮她制定离婚财产分割方案时,江女士提到男方曾在去年将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50万元存款交给男方的一个朋友代为炒股。目前有关股票市值已达100万元。为此,江女士与男方打算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该股票全部归江女士所有,并由男方负责在适当时机将股票卖出而把所得款转给江女士。”
作为江女士的代理人,本离婚律师认为双方对股票的这种约定有可能会严重损害江女士的利益。因为:该股票并不在他们夫妻二人的名下,而是在男方的朋友名下,在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的情况下,首先要依法推论该股票的所有人为男方的朋友。所以,江女士与男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分割第三人的财产时无效的。即使男方可以拿出与他的朋友签署的有关该股票所有权的文件,也需要江女士进一步核实。其中依然还有很多不确定的风险在等着江女士。
与其这样,还不如直接与男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离婚后由男方以离婚补偿款的方式补偿江女士100万元。”这么约定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既避免了分割第三人名下财产有可能导致的约定无效,又避免了江女士事先需要做的繁琐的股票所有权的确认工作。
最终,江女士采纳了本律师的建议,离婚协议书很快起草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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