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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律规定的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有哪些?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4 | 239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离婚案件中分割离婚财产往往是当事人最大的争议。为了帮助您正确理解并合法分割财产,本离婚律师现将婚姻法中明确规定的分割原则进行一下总结供大家参考:

1、平均分割原则。这一原则是婚姻法所确定的最为基本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除非男女双方定有书面夫妻财产协议,否则都要以该原则为最基本的财产分割出发点。进而再进一步适用其它法定的分割原则。

2、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在分割离婚财产时,有些财产不适合做实物分割,只能归一方所有,然后由该方给予对方补偿。比如车辆就是典型的此类财产。对于这类财产,法律要求法官需要结合离婚双方对此类财产的实际需求情况进行判决。比如,离婚后一方居住地点离单位较远,或者日常生活中需要开车接送孩子等,此时将车辆判给该方就是符合方便生产、有利生活原则的。

3、照顾子女与女方的原则。只要您在法庭上提出按照该原则分割离婚财产,法庭一般都会考虑。但需要注意两点:其一是该照顾的数额不会很多,法官仅会以平均分割为基础,适当向女方与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倾斜;其二是照顾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力度应当略大于照顾女方。

4、分清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原则。本律师认为这个原则也是一个非常基本的财产分割原则。对于前两种财产很好理解,法官只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对个人财产是不会分割的。对于第三类财产,比如夫妻与家庭其他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由于涉及离婚案件之外第三人的利益,所以法官也不会在离婚判决中予以分割,而是告知双方在离婚后另行解决。也就是先厘清家庭共有财产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然后再对该份额予以分割。这往往会牵涉另外诉讼的问题。

5、尊重离婚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如果在离婚时夫妻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经过法官审查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侵害第三人利益时,法官应当按照双方所达成的意见进行分割。

6、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如果在离婚诉讼中一方有过错,法官就会根据其过错程度在分割离婚财产时对无过错方予以照顾。

7、对于在共同生活期间一方个人财产消耗、毁损、灭失不予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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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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