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有时会出现涉及第三人所有权的财产分割问题。对此,法院会在审理时依据不同的财产状况作出不同的处理。本离婚律师建议您在诉讼中需要认真对待如下两种情况:
1、离婚时有关财产所有权虽然登记在离婚一方的名下,但案外第三人有理由认为该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主张所有权。比如,本律师曾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我的当事人于先生(化名,原告)为某公司的员工。由于在北京购车资格的问题,该公司于2008年出资数十万元购买了奔驰汽车一辆并登记在了于先生的名下。购车时,该公司和于先生签订了一份声明,内容主要是明确该车所有权实际上归公司,于先生只是名义上持有。2013年,于先生提起离婚诉讼。在分割离婚财产时,女方认为该奔驰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分割。于先生便拿出与公司签订的声明进行反驳。同时,本律师建议于先生的公司以于先生夫妻二人为被告提起确权诉讼,主张涉案车辆的所有权。确权诉讼提起后,法院认为该车辆的确涉及案外人利益,便决定在离婚案件中不处理车辆问题,待确权诉讼结束后,女方可以视审判结果另行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进行解决。后该奔驰车被判归公司所有,既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也就无从再主张分割该车辆。
2、有关财产曾经登记在离婚者一方名下,但在离婚前所有权已经转移至案外第三人名下。这种情况下比较简单:法院几乎无一例外的会做出在离婚案件中不予处理的决定。同时告知坚持主张所有权的另一方可以案外第三人为被告,另行起诉确权。如果起诉确权的结果认定该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话,可以继续提出离婚后财产纠纷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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