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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婚前积蓄用于婚后生活,离婚时能否要求返还?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4 | 200 次浏览 | 分享到:

上周,本律师代理了一起涉及婚前积蓄用于婚后生活的离婚案件。该案情况大致是:王先生(化名,原告)与刘女士(化名,被告)于201411月登记结婚。由于二人是“闪婚”,婚前了解不够,导致双方在婚后频繁发生矛盾并最终走上了诉讼离婚的道路。庭审中,原告王先生诉称其在婚后曾将自己婚前存款8万元用于共同生活,目的是为了好好过日子。而我的当事人刘女士并未尽到作为妻子应尽的义务,对离婚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所以根据公平原则,在分割财产时刘女士要返还该8万元。

那么,刘女士在离婚时有义务返还该8万元吗?本离婚律师结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认为:该8万元虽然曾经是男方的婚前积蓄,但该8万元已被用于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参照上述规定的立法精神,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已正常消耗的,一方不得主张另一方予以补偿或者返还。据此,法院理应驳回其返还的要求。

由于原告王先生的理由非常牵强。其在婚后将自己的存款取出来的目的很明确,即用于两个人的共同生活,现双方面临离婚,其又反悔,甚至在分割离婚财产时要求刘女士向其偿还全部8万元。这种出尔反尔的做法很难获得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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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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