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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离婚财产时为孩子购买的人身保险可以分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4 | 232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离婚时,各自购买的商业保险往往也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然而,还有一些情况是:一方动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孩子购买了人身保险,于是有的当事人提出让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给自己相应的补偿。但根据法律的规定,这种要求是不会被法官所认可的。

      最近,本离婚律师在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就代理了一起涉及此类问题的离婚官司。案情大致是:何先生(化名,原告)与向女士(化名,被告)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小旭(化名),而日常家庭财务问题都由向女士管理。2013年,向女士在没有告知何先生的情况下动用10万元为儿子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由于夫妻感情不和,何先生于201312月向丰台区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孩子归向女士抚养。在分割离婚财产,相互调查对方收入时,何先生发现了孩子保险之事,认为既然孩子将来归向女士抚养,那么向女士应该就这份保险给自己补偿。而理由是:1、购买保险的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2、向女士购买该保险时并未征得其同意,属于私自动用夫妻共同财产;3、离婚后孩子将会归向女士抚养,而向女士可以随时代表孩子终止该保险合同并获得一定数额的补偿。

      作为向女士的代理人,本律师对何先生的观点不敢苟同。这是因为:对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的行为时赋予孩子利益的行为,该保险的受益人往往是未成年人而非夫妻中任何一方。即使夫妻一方未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就购买了保险,也是为共同的孩子所购买的,而离婚后子女仍然是双方的,血缘和亲权关系并不消灭。另外,假设离婚后向女士代表孩子退保,其从保险公司所获得的现金价值从法律上来说也属于孩子,向女士作为监护人只是代为管理而已。所以,何先生无权分割该财产,更无权就此获得补偿。

      最终,法官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并没有支持何先生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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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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