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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借款资助他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4 | 297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的刘女士(化名)。由于和他的丈夫周先生(化名)在协商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无法达成一致,他的丈夫正准备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其中一个问题是:由于周先生老家在河南农村,他的父母及弟弟一直在家务农。所以婚后周先生经常给老家提供经济帮助。2009年为了帮助他的弟弟结婚,本属工薪阶层的周先生向同事借款5万元后汇给了他的弟弟,并给同事写了一张借条。对此,刘女士一直不知情。如今,二人即将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周先生才说出借款之事,同时认为这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刘女士与他共同承担。

对于这笔借款的性质,本律师认为应该属于周先生的个人债务。理由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借款只有满足以下条件才能成为夫妻共同债务:1、借款目的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或者为履行自己对他人的抚养、扶养、赡养义务而对外借款;2、若非前述目的的借款,但配偶一方知情并且同意而发生的借款。3、若配偶不知情,在履行对他人的抚养、扶养、赡养义务时对外借款不能超过必要或正常的限度。

本案中,刘女士对此借款并不知情更没有表示过同意;其次,周先生对他的弟弟不具有抚养、扶养、赡养的法定义务。所以,周先生擅自借款资助他人所负的债务在离婚时应该由其个人承担,与刘女士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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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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