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本律师代理的一起涉及共同债务的离婚案件在北京怀柔区法院审结。该案最大的争议是我的当事人男方贾先生(化名,原告)当初为了结婚购买家具电器而向亲朋借款5万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在离婚时由女方郭女士(化名,被告)分担。
庭审中,被告的答辩意见是:1、该欠款是原告自己借款,被告并不是借款人;2、该借款是原告在婚前所借。因此该5万元欠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不应该分担。而我方理由是:1、该欠款是为结婚购买家具电器所欠,而且男方已经实际为家庭购买了家具电器;2、虽然该借款是男方在婚前所欠,但所借来的款项是在二人登记结婚后共同购买家具电器花费掉了,家具电器也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因此获益。所以即使被告不是直接借款人,在分割离婚财产时也应分担该债务。为了证明上述事实,本离婚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当初购买家具电器的发票、证明被告与原告共同购买的证据、证明借款用途的借条等。经过几轮辩论,法庭采纳了本律师的观点,在离婚判决书中要求被告郭女士在离婚时承担该债务的一半,案件圆满结束。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虽然婚姻法原则规定结婚登记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共同债务)产生的起始时间。但在特殊情况下,法院也要考虑债务的用途。如果能够确定债务是为双方的婚姻生活所负,那么是可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要求对方分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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