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特意从山西太原前来北京委托律师帮助其打二审离婚官司的吴女士(化名,一审被告)。该案一审已由太原市小店区法院作出离婚判决,虽然吴女士对离婚问题不持异议,但在该离婚判决书中却把登记在她哥哥名下、由吴女士日常使用、价值40月万元的车辆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而在法庭上吴女士是始终否认对方所声称的:“该车辆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就该车辆的问题,法院并没有通知吴女士的哥哥参加庭审(当然,作为离婚案件法院原则上也不应该允许案外人作为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参与进来),吴女士的哥哥也没有机会就该车辆发表意见。
综合上述情况,本离婚律师判断该案涉及车辆的处理明显违法。理由是:1、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涉案车辆首先要依据物权登记制度推定为离婚案件之外第三人的财产;2、根据婚姻法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法院在没有充分依据推翻车辆登记所显示的所有人并进一步确认车辆为吴女士或其夫的财产的情况下,不能在离婚判决书中分割该车辆。而应该告知离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案外第三人另案处理。
针对一审离婚判决书中关于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的明显错误,本律师建议吴女士做如下工作:1、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2、动员吴女士的哥哥就涉案车辆提起所有权确认纠纷,迫使法院对该车辆属于吴女士哥哥作出认定。然后以法院判决反驳离婚判决。
通过这个案子让本律师非常怀疑山西太原小店区法院的专业水平,相信吴女士哥哥将来所提确认车辆所有权的诉讼会让该法院非常难受。本律师将尽力帮助吴女士处理好该案。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http://www.bjlih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