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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分割离婚财产时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3 | 894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本婚姻律师办理的大量离婚案件中,在分割离婚财产时经常会出现一方主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外负有债务而另一方根本不知情的情况,甚至有时在离婚案件诉讼进行中,债主也同时起诉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的事情。分析其中原因,无非是: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中的一方私自对外举债,并将借来钱私自花费;2、事实上并不存在所谓的债务,而是一方为了在离婚时多分财产而与案外人恶意串通,编造债务。虽然对于案外人的债务纠纷需要另案起诉,但仍需提早做准备,如果在诉讼中出现这种情况,为了把自己的责任减到最低,作为对债务根本不知情的一方,就需要认真分析自己所面对的债务是否存在?如果确实存在,那它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首先,对于虚假的债务,无辜的一方需要庭前仔细收集相反证据并运用诉讼技巧予以揭穿,涉及诉讼经验的问题,本离婚律师在此就不赘述了。对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则需要参考如下法律规定的标准:1、夫妻双方约定的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立筹资从事经营活动的,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它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除此之外,均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财产负责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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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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