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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离婚财产,法院判决少分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3 | 872 次浏览 | 分享到:

刘先生(化名)与罗女士(化名)为大学同学,二人于2006年确立恋爱关系,2007年毕业后在天津市登记结婚,20083月二人共同来到北京发展并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租房居住。从20095月开始,二人因婆媳关系处理不好而发生矛盾。期间,二人多次发生肢体冲突,罗女士为此数次向派出所报案,虽经多方劝解却无效。因此,罗女士于20097月诉至北京市昌平区法院要求离婚。

庭审中,刘先生同意离婚,但同时指出: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积攒了63千元存款,并以罗女士的名义存于华夏银行。作为刘先生的代理人,本离婚律师将调查所得的存款相关证据提供给法院,这些证据明确说明了上述存款的存在。但经过法庭调查发现,罗女士在2009612日已将存款取出并销户。在法庭的追问下,罗女士在没有任何凭据的情况下声称钱已经用于家庭生活,仅剩3千余元。

审理结果:

最终,法院没有采信罗女士的陈述。在准予二人离婚的情况下,判决二人的存款中,刘先生分得42千元,罗女士分得21千元,并限罗女士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给刘先生。

本案中,根据婚姻自由原则,因双方均同意离婚,故法院准予二人离婚是正确的。同时,对于存款的问题,因本婚姻律师代表刘先生在法庭上主张是夫妻共同财产,而罗女士没有相反的证据,因此,法院也认定该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在二人离婚时应该予以分割。而罗女士以夫妻共同生活花费的名义支取全部存款并销户,并声称在起诉前短短一个月内已基本花费完的说法明显违背常理,且没有任何证据加以证明。这种情况下,法院完全可以认定原告存在恶意转移离婚财产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第47条的规定,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在分割财产时应少分或不分。因此,法院最终判决罗女士仅能分得该存款的三分之一,而未对夫妻财产进行原则上的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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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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