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正在办理一起涉外离婚案件。由于法院安排在二周后就开庭,而我的当事人目前尚在澳洲,时间比较紧张,来不及回国应诉,所以希望本离婚律师与法官协商,争取改个开庭时间。鉴于该案情况并不复杂,于是,本律师建议其可以办个公证委托书交给我,而不必亲自回国应诉。
对于本婚姻律师的办法,当事人比较犹豫。原因是她听说婚姻法规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都要亲自出庭参加审理。
虽然法律规定了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原则上都要亲自出庭,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庭。这些特殊情况主要有:当事人在国外不方便回国应诉的;当事人是精神病患者,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等等。由此可见,我的当事人在委托了本律师后,只要提供了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后便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
与此相反的是,由于本案的被告在国内,且心智健全,所以他必须亲自出庭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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