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目前正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处理一起涉外离婚案件。作为该案的插曲,男方为了回避国内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而持美国纽约州奥尔巴尼县最高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然而,我的当事人在本离婚律师的指导下正确应对。于是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裁定,不予承认美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该案的具体情况是:我的当事人何女士(化名,原告)与张先生(化名,被告)于五年前在美国纽约州登记结婚,婚后因夫妻感情不和而长期分居。去年年初,男方向美国纽约州奥尔巴尼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为了追查男方在国内隐瞒的夫妻共同财产,何女士委托本婚姻律师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也提起了离婚诉讼。不久前,美国法院率先做出了离婚判决。为了阻止中国法院的审判,进而回避中国法院对其国内财产的追查,男方持美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发起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
对于男方的企图,本律师当然要予以回击。最理想的结果当然是让中院驳回男方的申请,不予承认美国法院的离婚判决。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的不予承认。”本案的情形完全符合上述婚姻法的规定。于是,本律师指导何女士以该法律规定作为根据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答辩意见。
由于事实清楚,法律依据明确,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日前做出不予承认美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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