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受了一位身在美国,准备提起涉外离婚诉讼的当事人的咨询。在咨询过程中,这位当事人对于三级认证与驻外使领馆公证的问题比较含混。对此,本离婚律师就以她的案件为例为大家讲解一下。
这位当事人与被告均为中国公民,之前一直在美国生活,孩子也出生在美国。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被告于三年前回到中国,双方开始分居。现在这位当事人计划委托律师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解除婚姻关系。
既然起诉,准备起诉书及相关证据自然是要提前完成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与婚姻法的规定,在涉外离婚案件中准备诉讼材料时往往需要做三级认证与驻外使领馆公证手续。
所谓三级认证是指将在国外形成的证据材料运用于中国法院诉讼之前,需要经过国外相关机构及中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以证明证据真实性的过程。本案中,孩子的身份,或者说出生证明便是诉讼中必然需要的证据。而孩子出生在美国,出生证明由美国医院签发,属于在美国形成的证据,所以需要经过三级认证才能在中国法院的诉讼中当做证据使用。
所谓驻外使领馆公证在离婚诉讼中是指中国驻外使领馆对身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将准备用于中国法院的诉讼文件的签字进行公证的程序。本案中,这位当事人是中国公民,所以她在离婚起诉书、授权委托书等诉讼文件中的签字需要中国驻美使领馆进行公证后才能被中国法院所接受。
以上三种文件就是本婚姻律师对于涉外离婚案件中三级认证及驻外使领馆公证问题的大致讲解。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其他诉讼材料也会涉及到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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