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正在处理一件较为复杂的涉外离婚案件。之所以复杂是因为在该案中出现了在我方向中国法院发起离婚诉讼后,对方却持美国加州法院的离婚判决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
该案的大致情况是我的当事人王女士(化名,原告)与男方均为中国公民,双方于6年前在中国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前往美国生活。由于夫妻感情不和,王女士决定离婚。虽然双方都在美国生活,但主要的夫妻共同财产却都在中国。王女士在向美国加州法院发起离婚诉讼后得知未来美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中所涉及的中国境内的财产将无法得到中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故而其回国后又委托本律师向中国法院提起了涉外离婚诉讼。由此出现了中美两国法院同时审理二人的离婚案件的情形,并由美国法院率先做出了离婚判决。
对于该案,因中国法院要处理的财产问题较美国法院来说要复杂得多,所以审判进展较慢是正常的。然而,男方却于不久前持美国加州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向中国的中级人民法院发起了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其意图很明显——阻止、甚至直接终止本律师代理王女士在中国法院发起的涉外离婚诉讼。
那么,男方的这个做法能达到其目的吗?本离婚律师认为是不可能的。原因在于我国最高法院对此情形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即:“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做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的,当事人再申请承认时,我国法院将不予承认。”
既然,我国法律有此明确规定,为何我国法院还会受理男方的承认申请呢?这其实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一种保护。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可以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而发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但是否承认则要按照法律规定来办。”
综上,男方发起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迟早会被我国的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届时双方在中国法院的涉外离婚诉讼仍要继续进行并最终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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