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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涉外离婚判决应向北京哪个法院提出?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3 | 800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涉外离婚案件中,有一部分是经外国法院判决离婚的。虽然判决已经生效,但要想在中国境内有效则需要经过中国法院的承认才可以。

举个例子:甲男与乙女为中国人,双方在北京登记结婚后去了美国。由于夫妻感情破裂,甲男向美国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美国法院审理后作出离婚判决。此后,乙女回到北京并认识了丙男并准备再婚。这种情况下,乙女是不能直接办理再婚登记手续的。原因在于:乙女在中国的婚姻状态仍为已婚状态。即便乙女拿出美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婚姻登记机关也会拒绝办理再婚登记。乙女的正确做法是应该首先向北京的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

对于上述乙女所遇到的情形并非少数,本离婚律师经常遇到。以往,本律师都是作为代理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选择向北京第一、二、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承认申请,再由中院做出承认裁定以解决类似乙女所遇到的问题的。然而从2018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新的规定后,凡涉及向北京地区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全部交给了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此,如果您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需要申请承认的,应该一律向四中院提出。

另外,本婚姻律师还想提醒大家一点的是:四中院不仅受理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对于来自台湾地区、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的离婚判决也由该院管辖。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地址是:北京市丰台区三顷地甲3号,电话:010-89082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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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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