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到了一个从美国打来的咨询涉外离婚问题的电话。案情大致是:姜女士(化名,美籍华人)与男方(美籍华人)原本为中国人,双方在二十年前在中国的湖北省武汉市登记结婚。后双方前往美国工作和生活,其间取得了美国国籍。两年前,男方独自回到中国并应聘于北京某研究所工作至今。由于夫妻感情破裂,现在男方准备向中国法院起诉姜女士离婚。对此,姜女士认为:双方均为外籍,且自己作为被告长期在美国生活,所以中国法院无权管辖她的离婚案件。
对于姜女士的观点,本离婚律师认为是不正确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也曾规定:一方或者双方在我国有经常居住地的人在中国法院起诉离婚的,应予管辖。
关于姜女士的离婚案件,不仅有上述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且本婚姻律师也在日常办案过程中实际处理过多起类似案件。
综上,虽然原、被告双方均为外籍,但男方在北京有经常居住地,所以北京法院受理男方起诉作为外籍被告的姜女士的离婚案件是不成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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