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为外国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住地在中华人共和国领域外及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案件可以认定为涉外案件。由此可知:在离婚案件中如果一方为外国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住地在中华人共和国领域外及婚姻登记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均属于涉外离婚案件。对于涉外离婚案件,由于其明显不同于普通离婚案件,所以在诉讼程序中有许多特殊的规定。比如作为原告都十分关心的,对在国外经常居住的外籍被告如何尽快完成送达的问题。
举个例子:原告是中国公民,被告是外籍。双方在中国登记结婚后又因夫妻感情破裂而分居。原告留在中国,被告去了国外。由于分居时间较长,双方逐渐失去了联系。此时原告只知道被告原来在国外某地居住,但分居后并不能确定被告的住址。为了解除婚姻关系,原告向中国法院提起涉外离婚诉讼。
在上面这个案例中,原告有两种处理被告居住情况的做法:
一种是向法院说明被告可能居住在其国外原来的住址,进而以该地址作为法院向被告尝试做送达的地址。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尝试通过外交途径进行送达。而外交途径送达可以说是所有送达方式中最耗时的一种,通常为一年。加上做出判决后再次向被告进行外交途径送达完成一次诉讼耗时两年都是短的,所以本离婚律师在代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都会尽量避免让法官选择这种送达方式。
另外一种处理方式则是选择向法院提供被告原来在中国的住址,并附上其已经离镜的记录。这样做会让法官认为被告已经在国外且没有其在国外居住地的线索。在这种情况下,绝大多数法官会选择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公告期为90日,相比一年的外交途径送达来说绝对是非常之快的了。
综上,本婚姻律师建议:如果作为原告的您的案情与上述情况类似,不妨采取第二种与法官交涉的方式,以加快您的案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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