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本律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处理了一起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问题。该案的大致情况是:我的当事人胡先生(化名,原告)与对方杜女士(化名,被告)均为户口在北京市朝阳区的中国籍公民。三年前,杜女士独自前往美国并获得了美国绿卡。由于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胡先生便委托本律师向朝阳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之后,胡先生也前往美国与杜女士协商离婚事宜。杜女士在得知我方的起诉后,为了拖延时间而回国应诉并向朝阳法院提出管辖异议,请求将该案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审理。此时,胡先生决定暂时留在美国处理其他事情。于是,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在胡先生尚未来得及回国、被告杜女士出庭的情况下开庭审理了上述管辖异议问题。
既然杜女士有拖延诉讼的意图,本离婚律师认为最好不要反驳,而是顺其意见,尽快将案件移送至西城区法院审理。这样做比为了一个管辖问题打完一审再打二审要快得多。就这样关于管辖问题的审理很快结束,双方回去等待法院的裁定。然而就在昨天,法官给本婚姻律师打来电话,以我方起诉时提供的是胡先生在北京的住址,而其目前在美国为由,让我们提供其在美国的住址,需要将该地址写在裁定书上。
对于法官的上述要求,本律师很是不解:单就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问题来说,明确原、被告的户籍地或者出国前的经常居住地便足以解决管辖问题,与原告在国外的现住址没有任何关系,所以法官应该没有必要获取原告在美国的现住址。法官希望在裁定书中写上胡先生在美国的现住址也许是想表明:虽然离婚案件的原、被告在通常情况下都要到庭参加审理,但开庭时本案的原告正在国外,属于特殊情况,所以法官在原告没有到庭的情况下开庭审理不存在程序性错误吧。既然提供美国现住址无损我的当事人的利益,本律师欣然告诉了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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