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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身在国外一方起诉离婚的应该由哪个法院管辖?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3 | 556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近,本律师正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处理一起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问题。该案的情况大致是:我的当事人王先生(化名,原告)与何女士(化名,被告)均为中国国籍,二人的户口也都在北京市海淀区,但双方之前一直居住在北京市丰台区。3年前,何女士带着孩子前往美国生活,而王先生则在国内居住至今。由于夫妻感情破裂,王先生委托本律师向法院起诉离婚。

在确定管辖法院的问题上,本离婚律师认为应该主要根据我国婚姻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如下两个规定: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应由王先生的经常居住地——北京市丰台区法院管辖。然而,当本律师让王先生到丰台区自己居住小区开具经常居住证明时,王先生却不以为然,认为开居住证明太麻烦,而女方也希望离婚,所以在哪个法院起诉女方都不会提管辖异议,直接拿着女方的户口本复印件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起诉即可。虽然本婚姻律师已经向其提示了管辖异议的风险,但王先生对自己的诉讼有决定权,既然坚持,那按照其意思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结果出乎王先生的意料,在今天开庭时,女方真的就提出了管辖异议,请求把案件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审理。既然女方提出的异议于法有据,那就移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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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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