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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在Facebook上宣称自己有异性朋友对离婚案件有帮助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3 | 485 次浏览 | 分享到:

      当今互联网发达,各类社交软件种类繁多。那么,这类社交软件中所记录的信息可以作为离婚案件中的证据使用吗?最近,本律师正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办理一起当事人欲把对方在Facebook上自称有异性朋友的信息作为证据的涉外离婚案件。

      该案的情况大致是:我的当事人王先生(化名,原告)与蒋女士(化名,被告)结婚多年,并于三年前举家到美国加州生活,目前还是中国国籍。随后,双方的夫妻感情却出现裂痕并开始分居至今。王先生委托本律师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起诉离婚。对于该诉讼,女方表示同意离婚,但目前身在美国,需要下个月才能回国应诉。于是,法院将该案定于下个月20日开庭正式审理。

      随着开庭时间的临近,王先生于昨日突然给本律师打来了越洋电话。电话中王先生声称自己在女方Facebook信息上发现其最近交了一个男性朋友。王先生认为女方在还没有和自己离婚的情况下便和异性交往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为此希望将上述信息固定为证据在开庭时提交给法院。

      对于王先生的想法,本离婚律师认为是不可行或者没必要这么做的。原因在于:

      1、女方仅宣传自己交往了异性朋友,但与异性朋友交往并不代表着女方与婚外异性发生关系甚至是同居,所以无法证明女方存在婚姻法所规定的过错;

      2、即使女方与异性的交往就是婚姻法所规定的过错情形,将该证据固定并以合法形式取得也十分麻烦。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像Facebook这类的社交软件在中国大陆地区是无法正常登陆和使用的。获取该证据只能在海外经一系列的机构进行公证与认证后才能成为合法有效的证据在中国的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使用。时间与经济代价自然不小;

      3、还有一个关键问题就是:王先生还需要找线索证明该Facebook账户所有者就是女方而非其他人。鉴于绝大部分当事人都不会主动承认自己有过错,可以想见女方面对此类指责时肯定会否认该社交账户属于自己。所以王先生应当为女方的辩解额外准备好相关证据。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个工作更为艰难;

      4、即便王先生耗费大量精力解决了上述三个问题,他还要面对一个更为现实的问题,那就是:向法院证明了女方有外遇后能获得哪些有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女方作为涉外离婚的被告已经同意离婚,双方又没有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即便女方的过错达到了婚姻法所规定的严重程度,恐怕也只能获得区区千元的离婚赔偿款。

      综上,本婚姻律师认为既然夫妻感情早已破裂,王先生没有必要再为女方是否有异性朋友而纠结,早点解除这不幸福的婚姻关系才是最重要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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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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