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代理了一起有些特殊的子女抚养费案件。该案的情况大致是:我的当事人LUCY(化名,原告)是一位年仅五岁美籍华人儿童,目前和母亲生活在美国。由于她的父亲张先生(化名,被告)与母亲夫妻感情不和而从前年开始分居,目前在中国北京生活。从分居开始,张先生便不再支付LUCY的抚养费,目前美国法院正在审理LUCY父母的离婚案件,并先期就子女抚养费问题做出了判决,而张先生至今未履行。于是,LUCY便委托本离婚律师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子女抚养费诉讼。
开庭当日,张先生的律师拿出了美国法院的判决书作为依据,认为该案已经过美国法院判决,所以中国法院无权重复审理。
对于被告的上述意见,本律师是不认同的。如果被告的意见成立,那么我方完全可以持美国法院的判决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但中国法律有一项规定,即对于外国法院关于婚姻家庭案件的判决,中国法院仅承认判决中的婚姻关系解除,对于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一概不予承认。正因如此,本律师并没有尝试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上述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先期判决,而是选择向中国法院起诉。
听了本律师的意见,法官当即便采纳了。于是该案得以抛开美国法院的判决而继续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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