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本律师在山东省青岛市代理了一起涉外离婚案件。由于我的当事人是美国人,不懂中文,故而依法应为其聘请一位翻译。由此引出一个翻译人员回避的问题。
所谓回避是指:案件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因具备法定事由,参与案件审理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性,故而依法退出诉讼的制度。在涉外离婚诉讼中往往由于语言不通而需要聘请翻译。由此就会出现一个问题——既然翻译是当事人自行聘请的,则很有可能会与当事人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故而对方当事人往往会利用这一点而要求翻译人员回避。从而影响了案件的审理。
对于上述问题有什么好的解决办法吗?本离婚律师认为最好的方法就是由法院来指定一位翻译人员。所以有关这个工作最好在开庭前和审判法官进行沟通,做好安排。上述离婚案件中,本律师就是采用该方式,事先由法院指定了一位翻译人员。庭审刚一开始,对方就提出了回避申请,但经过法官对翻译人员来源的解释后,对方只得放弃,庭审得以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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