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正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代理一起经过公告的涉外离婚案件。由于被告在国外且故意躲避诉讼,所以本离婚律师向法院申请办理的涉外诉讼的开庭公告手续。该公告中并未确定具体的开庭日期,只是写明:“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个月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次日上午0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奥运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公告刊登后,我的当事人便向本律师询问具体的开庭时间。那么,根据公告内容该如何计算正式开庭日期呢?
要想准确计算,首先要确定公告刊登的日期(该案公告刊登日期为3月24日)。以这个日期为基础再计算出公告期满日期(从刊登次日起计算三个月后公告期满的日期为6月24日)。然后再计算答辩期满日(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即为7月24日)。既然开庭日期为答辩期满后的次日上午09时,所以正式开庭日期为7月25日上午09时。
另外,如果7月25日恰逢周末休息,则要顺延到周一的上午09时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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