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律师处理过的涉及离婚赔偿的婚姻案件中,有一部分是以家庭暴力为离婚赔偿的理由。但婚姻法对符合可以提起离婚赔偿条件的家庭暴力却有着一定的限制。也就是说:并非所有家庭暴力都符合离婚赔偿的条件。本律师以下面曾经亲自处理过的两个案例说明如下:
1、梅女士(化名,原告)与彭先生(化名,被告)婚后感情一般。2013年2月,双方因为在谁的父母家过春节的问题发生争执,不冷静的彭先生打了梅女士两巴掌。梅女士从没受过这种羞辱,于是与彭先生分居并于2013年5月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请求中,梅女士以彭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家庭暴力为由要求离婚赔偿10万元。然而,法官在判决双方离婚的同时并没有支持梅女士的离婚赔偿请求。
2、刘先生(化名,被告)脾气比较暴躁,同王女士(化名,原告)于2013结婚后经常对女方破口大骂并施以暴力,但均未造成严重后果。结婚3个月后,王女士便委托本离婚律师提起诉讼并主张离婚赔偿5万元。最终,在离婚的同时,法院判决刘先生就家庭暴力行为赔偿王女士3万元。
上述这两个离婚案例都涉及因家庭暴力问题而引发的赔偿要求,而处理结果却大相径庭。细分析一下不难发现,两个案件的区别在于一个家庭暴力仅发生一次,另一个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频繁发生。虽然都没有给受害方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影响法官是否支持离婚赔偿请求的决定。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对于家庭暴力行为是否符合离婚赔偿条件的问题主要是从行为的次数、持续的时间及伤害后果等因素来进行综合判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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