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本律师在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法院处理了一起涉外离婚案件。虽然经过本律师的努力协调,让双方在开庭前便已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但由于主审法官缺乏相关涉外离婚诉讼的审理经验,我的当事人又身在美国,无法亲自到庭,导致法官在如何处理上与本律师出现了分歧。好在本律师提出了一个灵活变通的方案,让该案得以顺利完成。
案情大致是:我的当事人李先生(化名,原告)与日本人被告松尾女士(化名,被告)于数年前在日本东京留学期间登记结婚。婚后不久,李先生便毕业并前往美国继续留学深造。而松尾女士则来到李先生的父母家山东省济宁市生活至今。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李先生便委托本律师向济宁市任城区法院起诉离婚。一开始,女方非常抵触,但经过本离婚律师的多次谈判与协调,松尾女士终于接受了离婚调解方案。接下来只需要任城区法院开庭予以确认便可以出具离婚调解书以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因为我的当事人李先生在远在美国且学习任务繁重,无法回国参加诉讼,所以在昨天正式开庭时,本律师便代表李先生出庭参加审理。然而,主审法官却有些犹豫,他的理由是:离婚调解时要双方到场表明自己的意见,现在原告没来,所以无法审理。虽然本律师认为法官的观念是错误的,且对于这种当事人在国外无法回国的涉外离婚调解案件,本律师已经代理过很多,但在法庭上与法官辩论这种法律问题会耗费时间,且法官不一定能改变态度,最终的结果可能导致当天的庭审无法进行。于是,本律师对法官说:“虽然我处理过很多当事人无法到场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涉外离婚案件,并可以庭后给您提供相关案例,但这么做太耽误时间。鉴于双方对离与不离、子女抚养、离婚财产问题均已达成一致,没有争议,您不妨先开庭,然后不出离婚调解书,而是以离婚判决的方式来结案。这样做您所认为的原告无法出庭不能调解结案的问题便可以解决了。”
于是,法官接受了本律师的建议,庭审很快结束,再过几天便可以拿到按照双方达成的调解方案所制作的离婚判决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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