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正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代理一起被告恶意躲避诉讼的涉外离婚案件。该案中的被告在国内,我的当事人作为原告在国外。
我方起诉后,法官按照起诉书中被告的联系方式拨打了电话以通知其前来法院领取开庭传票。电话虽然打通,被告却以自己身在外地为由要求法院将传票快递到家里。然而,按照被告提供的地址,快递员却无法送达快递文件。情况反馈回来后,法官便联系本离婚律师,询问我方是否还了解被告的其它住址。其实,我方早就知道被告不愿意离婚而在恶意躲避诉讼,只能以公告方式对其进行送达。为了让法官用尽其它送达方式并尽快进入公告送达程序,我方又向法院提供了双方另外一套房产的地址作为送达地址。结果不出所料——快递仍然被退了回来。
鉴于这种情况,法官今天正式将本律师召唤到庭进行审查。对于这种情况,本律师处理过的已经太多了,所以知道法官今天在法庭上无非要尝试做三件事:1、询问我方:“被告是否还有其他可供送达的住址或者被告近亲属的联系方式”,问这话的目的是尝试再次做快递送达;2、如果我方对第一项的答复是:“没有”。则尝试劝我方撤诉,待半年后再起诉;3、如我方既没有被告的其他送达地址可提供也坚决不撤诉的话就对被告做涉外离婚诉讼的公告送达。
法庭上,法官果然按照上述1、2、3项的顺序对本律师展开工作。由于早有准备,前两项均被本律师成功化解。法官看到本律师“不好对付”,只得按民事诉讼法与婚姻法的规定办理了公告送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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