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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诉讼中的双方分别向中国与外国法院起诉的后果是什么?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3 | 318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近,本律师正在上海处理一起涉外离婚案件。该案的特殊之处在于:中国法院与德国法院分别受理了双方的离婚起诉。案情大致是:我的当事人李先生(化名)常年生活在美国,对方魏女士(化名)是上海人。双方于前年在上海登记结婚,婚后魏女士随李先生前往美国生活了一段时间后便因工作需要独自去了德国,之后二人便长期分居至今,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先生便委托本律师向上海市黄浦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对此,魏女士不仅消极回避而且在我方起诉后没多久便向德国法院也提起了离婚诉讼。

在本离婚律师看来,魏女士的起诉纯属多余,毕竟男方已经向中国起诉。如果魏女士也同意离婚,亲自回国或者委托国内律师作为代理人应诉即可,没必要另行在德国也提起离婚诉讼。但毕竟现在存在两个离婚诉讼,按照中国的法律该如何处理呢?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与婚姻明确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既然如此,上海市黄浦区法院当然有权继续审理此案。而如果魏女士继续坚持在德国诉讼的话,即便将来取得了德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也不可能得到中国法律的认可。这其中牵涉的问题是:对涉外离婚案件当事人来说,未来需要在哪个国家使用离婚判决的问题。本案中,李先生未来需要在中国与美国使用离婚判决书,而魏女士需要得到德国和中国的认可。对此,李先生将来持有的是中国法院的判决,中国当然会认可。这之后,李先生再持该判决去美国申请认可便完全可以满足李先生未来生活的实际需要。而魏女士拿着德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将只能得到德国法律的认可,中国不予承认,所以魏女士无法在中国使用其手中的德国法院离婚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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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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